(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部分 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解析】
本条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赋予了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帐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治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但是,公司法在此没有明确查阅帐簿所包含的范围,更没有说明其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定争议,还需司法解释和实践判例给予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析】
不论是分取红利还是优先认缴出资,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而不是认缴出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那些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和设立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七部分 一人有限公司的非凡规定
顾名思义,一人有限公司就是一人公司,指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这是本次公司法的新增加内容,考虑到降低就业门槛,缓解就业压力,优化资源的作用,新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治理活动都由这唯一的股东来操纵,经营风险比较大,而其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限制制度,如: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金门槛,且不能分期缴纳,只能一次足额缴纳;每年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主要具体法条如: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公司法此条规定了小股东退出机制,也称为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原公司法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遵守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权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新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答应异议股东在获得补偿的基础上退出公司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正是基于小股东保护理念而设计的。
第九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解析】
本条为新增条文,主要功能在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主导思想。值得注重的是,依照第一款规定,累计投票可以为公司选择适用,但不可直接适用。且累计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监事的选举,其前提是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累计投票制。
本条第二款表述了累计投票制的概念。依据累计投票制,每一个股份有与应选举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
第十部分 董事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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