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中院(2006)并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该院对陈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这个罪名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是很新的罪名。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认为,自从1996年新的《刑法》加入该罪名以来,很少被使用过,因为这类案件上规模的还非常少。
太原市中院对陈辉的判决基本上达到了惩罚极限。按照判决书列出的法规依据,当犯罪嫌疑人情节极其严重时,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注册会员、发布图片量和点击量以及非法所得等,只要有一项标准达到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
判决书里表明,截至2005年10月3日2时,陈辉开办的淫秽网站共注册会员619611名,发布淫秽图片44812张。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除了非法牟利所得,会员数和淫秽图片数均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
处罚重与否
按照法律程序,假如对于太原中院的判决不服,陈辉等人还可以于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目前我们并不知道陈辉是否会上诉。太原市中院某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而有熟知此案的人士认为,基于陈辉在一审时候的表现以及他的个性,他很有可能上诉。
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张燕生认为,太原中院判决对陈辉的处罚还是有点重了。虽然此案中的点击量、图片数等都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但是究竟10年以上到无期之间还有很多选择空间,更何况陈辉的非法牟利所得并没有超过25万元。
但是此案公诉机关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情色六月天网站已经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影响波及全国很多城市的数十万人,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标准,所以被判无期在情理之中。
张燕生则认为,《解释》是2004年9月6日正式实施的,但是陈辉非法经营其网站的起始时间假如早于这个时间点,就存在新旧法的适用问题,旧法的规定和新法之间还是有较多差别的。
另外,她认为,对于中国第一个这样规模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和法院都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应该在量刑上适当后退一步,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留下空间。
由此,张燕生认为,由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给司法、执法等部门都提出了新的命题,可以为下一步的《刑法》修正工作提供更多依据。
文章地址: http://www.xinasp.com/html/wangzhanyunying/yumingxinwen/20061124/14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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