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资讯 | 站长常用软件 | 站长工具 | 为奥运祝福!
文章投稿 当前位置:主页>新闻资讯>业界动态>文章:上海网商偷税获刑两年 网上交易告别免税时代

上海网商偷税获刑两年 网上交易告别免税时代

来源:互联网 作者:站长资讯网 发布时间:2007-07-27 阅读次数: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网站要求企业用户从事网上交易要捆绑到纳税账户,偷逃税收的主要还是C2C(个人到个人)交易。对于这一块,尹音频认为,虽然网站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具备行政职能,但可以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并为税务部门提供证据。

但即使是这样,要有效地监控治理网上交易纳税依然非常困难,究竟网络交易数量非常太大,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还得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这是一个要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的浩大工程。

律师:监管困难先培育公民纳税意识

针对宣判的全国首例偷税网商获刑案件,昨日记者采访了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济师王德波。对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国内对网上交易税收有哪些专门的规定?

王德波:商务部曾发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开网店提出了需在工商注册,并需要缴纳一定增值税的意见。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的税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在设置刑事判罚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

记者:该判决是否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从而影响整个网上交易税收的法律判定?

王德波: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由于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国外也很少有相关法规。但按照税法规定,只要产生应征税交易行为就得缴税。该次判罚必然会对网络交易行业税收方面的发展产生影响。至少可以表明,国家或地方税务、司法部门开始关注这种漏税行为。但是,从技术层面上看,监管实施起来还非常棘手。监管部门要征税,最好还得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

记者:作为网商,应如何回避这种法律风险?

王德波: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管现在是培育产业还是法规不完善,网商最终都会成为纳税的义务主体。目前B2C和B2B在网上交易想要大规模偷税可能性相对较小,最难监管的是C2C,因为很多个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纳税主体很难确定,交易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纳税金额的计取和征收非常复杂。但上海案例说明,并不是这样就能逃脱监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涉及司法诉讼,将会面临这种风险。最好的办法也是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

记者:那么,电子商务网站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呢?

王德波:网上交易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需要电子商务网站充当平台。但就目前来讲,如淘宝、易趣以及一些提供交易平台的论坛,他们也仅是网络交易的平台,而真正的交易是在网络卖家与买家之间产生,因此它通常不涉及到买卖偷逃税,但他们应发挥作为交易平台的监督、服务义务,对交易方式的合法、规范进行提醒。

大众评判

刘建超:缴税和网络交易不矛盾

我觉得偷税应该查处。因为既然有法律,就该一切依照法律执行。至于查处难度,这不是我们所应关心的,就算再难,也得坚持执行下去。网络的确是能提高交易效率的手段,但和缴税并不矛盾,交税步骤并不会对网络销售过程带来太大影响。

沈晴川: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交易纳税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国家针对虚拟经济的法律条例还不完善,所以这种案件是比较新的。会不会影响网上交易现在还很难说,需等待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数据链接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1.62亿,其中25.5%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公布的数据则显示,今年上半年,这家购物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57亿元,相当于“150家沃尔玛超市门店的收入”。

相关法规

按照有关税收法规,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只要达到5000元就应当征收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同时,销售烟草、酒、化妆品等需缴纳消费税,提供服务要缴纳营业税,取得利润的还得缴纳所得税等。 (秦立军)

文章地址:   http://www.xinasp.com/html/wangzhanyunying/yumingxinwen/20070727/7620.shtml
tag: 时代 告别 网上交易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评论加载中…
关于站点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隐私 - 免责声明 - 成员列表
© CopyRight 2002-2008, XINAS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762264 MAIL:QESY#163.COM
浙ICP备06014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