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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站交易的逃税案引发争议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1 阅读次数:  

专家认为是否征税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网站个人卖家暂不宜缴税

近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逃税,引发了网上交易缴税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网上买卖也应纳入税收范围,否则网上交易将成逃税避风港。

对此,专家普遍认为,企业卖家网上交易应缴税,而对于个人卖家,目前缴税还不适宜。

  企业卖家:网上交易应足额纳税

  今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从而引发网上交易缴税之争。有人士提出,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越来越多的人乐于上网购物,网络店铺的消费额也越来越大,假如不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网上交易或成逃税避风港。据悉,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项税收细则,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网上交易的治理也未成体系。去年,国家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经过工商治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但该《指导意见》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对于企业网商而言,网上交易应相应缴税。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据悉,对于企业网上交易,目前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监管,以系统审核机制判定卖家是否企业属性,再配以企业账号进行网上交易,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帐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个人卖家: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不过,对于个人卖家,专家、相关企业普遍认为目前还不宜缴税,但从长远来看,则应做好预备。法律界人士认为,假如超过一定额度就应缴税,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应适当予以减免。

  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对于C2C交易,假如每次交易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超过2000元,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杨河认为,基于电子商务处于培育阶段,个人卖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导荆林波认为,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至于网上是否以及如何征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能急于作出结论,否则会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据悉,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非凡是美国,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的背景下,依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要害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王汝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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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全国 首例 网站 交易 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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