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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持证上岗” “印客”网站迎来大洗牌

来源:Tom 科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2 阅读次数:  

今后,印客类网站在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时,不得接受无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文集、博客书等业务,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规范印客类网站承接印刷经营活动。

不过,通知也指出,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此外,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新闻出版署要求,印客类网站应于9月30日以前,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印客网站将由此迎来一次大洗牌。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治理局、通信治理局:

近年来,我国数字印刷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采用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为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规范印客类网站的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印刷业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印刷经营活动,依照《印刷业治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印刷业监督治理范畴,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客类网站提供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

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印刷业治理条例》等国家印刷治理规定。要认真执行《印刷品承印治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治理制度。

从事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和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包括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以及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三、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印刷品。

五、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治理条例》和《印刷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治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印客类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



文章地址:   http://www.xinasp.com/html/wangzhanyunying/yumingxinwen/20070812/18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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