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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论坛内容涉及侵权 谁担责

来源:文摘报 作者:李京华 发布时间:2007-10-07 阅读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近连续受理两例个人起诉网络公司人格权侵权案件,从中引出一个问题:论坛内容涉及侵权,网络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这两起网络论坛侵权案的案情是这样的:

案件一:

某网站论坛上登载出王女士征婚交友信息,并公布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而已婚的王女士表示并未授权任何人登载以上信息。以上信息登载后,王女士收到大量短信、电话,扰乱了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审理中,被告网站向法院提交发贴人的ID、用户名、手机号等信息。原告王女士向法院提交她与发贴人马某的通话录音,马某的手机号与被告网站提交的发贴人的手机号一致,录音中王女士提到在网站上登载征婚交友信息一事,马某未予否认。王女士起诉某网站及马某侵犯其人格权。

案件二:

某社区网站论坛上登载这样一帖:"听说,前几天警察来把5号楼304那个美容院给抄了,抓了几个小姐走,原来那里是鸡窝呀。"此帖后有一些网友的跟帖。审理中,被告网站向法院提交网上下载的用户服务协议及发贴提示,证实其尽到了善意提醒义务,履行了治理责任。而原告美容院认为帖子登载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起诉该网站侵犯名誉权。

对上述两案,法官均判决网站尽到了治理及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而第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实网站上登载的帖子为马某所发,马某也没有举证证实其未实施该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马某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两个案件法院并未认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网络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呢?

《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欺侮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海淀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此《办法》规定可知,网站对于《办法》中列举的九种情况具有主动删除义务,假如网站对用户登载的帖子中明显含有侵权的内容不予删除,则可能涉及侵权。第一案中网站无法判定登载的信息是否为王女士登载或经其授权,第二案中网站也无法判定帖子内容是否存在欺侮、诽谤他人内容,而且在第二案中,根据其他网友的跟帖内容可知,有些阅读该帖子的网友对于该帖子的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因此,在帖子内容不存在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情况下,网站无主动删除义务。但是,假如权利人向网站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帖子,则网站应予配合。

根据以上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帖人应对其在网站中登载侵权帖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侵权人很难查出发贴人的真实信息:一方面,网站提出发贴人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不予提供,另一方面,即使网站提供发贴人的信息,此信息也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法官认为,有关部门应对论坛内容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济参考报》9.21)



文章地址:   http://www.xinasp.com/html/wangzhanyunying/yumingxinwen/20071007/18879.shtml
tag: 侵权 涉及 内容 论坛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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