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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PI欲用诉讼大棒控制中国音乐市场

来源:Donews 作者: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08-02-08 阅读次数:  

在2007年12月国际唱片协会诉百度案终审判决败诉之后,2008年2月,该协会再次发表声明,称代理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和华纳音乐香港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向北京一家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百度取消它们认为侵犯了其版权的音乐链接。

在声明中,国际唱片协会坚称中国互联网音乐中99%的内容为非法,而他们的矛头直接指向中国风头最劲的互联网公司百度。虽然早在2005年,国际唱片协会就开始起诉百度,但由于百度仅提供互联网音乐的搜索、链接及相关数据服务,而不提供音乐的存储和下载,国际唱片协会一直处于屡诉屡败的尴尬境地。

一些开明的国际唱片公司如百代和滚石,早已转向和百度合作,共同开发互利互惠的商业模式。截至目前,百度和国内外约60家唱片公司进行了合作,囊括国内几乎半数以上的唱片公司,进行唱片推广和广告分成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尝试。这一模式也代表着中国互联网数字音乐整体向上的发展趋势。闻名的由专业博客组成的商业分析网站Techdirt上的一篇博文写到:唱片公司明确熟悉到它必须改变自己的业务。他们不是需要雇佣更好的律师,而是在中国走创新的道路,这着实振奋人心。

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卖一个拷贝收一份钱是唱片公司的基本观点,法律也保护这一做法。因此,很多唱片公司宁愿用起诉的方式,找一个好律师,强迫互联网退出唱片业发展的参与。但这种做法显然是缘木求鱼。唱片公司发现,就算起诉能获得表面上的胜利,但远远无法阻止时代的前进?D?D唱片公司告倒了Nasper,但他们能挽回整个唱片业在互联网时代的窘境吗?非得将网民赶回小店去购买CD,这可能实现吗?同时,通过互联网传播和快速分享数字音乐的做法,正逐渐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美国的《新千年数字版权宣言》,还是中国的《互联网传播条例》,都引入避风港原则,法律的天秤倾向于维护互联网传播的效率和人们分享信息的便利。

在国际唱片协会屡诉屡败的大背景下,中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对记者表示,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不仅因为其巨大的保护成本,更是因为网络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们对信息的强烈需求。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阅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和限制。而国内闻名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教授更进一步指出,搜索引擎和数字音乐这两个新兴的产业,中国跟其他发达国家基本处在一个起跑线上,相关领域的创新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对于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已经证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成功的模式,应该予以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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