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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频现 是否违法争议还在延续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08-03-27 阅读次数:  

资料图片

在法院和网络之间,程燕选择了后者。

2008年3月15日,因债务纠纷,她在西祠胡同里发表了一篇《请大家看看并揪出这个女骗子》的帖子,直斥一名叫余倩(化名)的女子以谎言向亲朋好友借款200多万元,挥霍于南京各大娱乐场所。

文中不仅具体阐述了余倩的行骗手段和过程,还罗列了其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等信息,甚至附有余倩的数张生活照片。

此帖一出,唤起网友热情无数。

中华心理教育网在第一时间制作了一张网络通缉令,随即,更多关于余倩的信息和照片被公诸于众。

债主讨债无奈选择网络通缉

2007年10月10日,给程燕写了张七十五万元的借据后,余倩便消失得无影无踪。程燕在寻找她的过程中,更多的债权人浮出水面,余累计借款金额达到200多万元。

据程燕介绍,从2006年10月起,余倩采用炫耀家境优越,借口自己所创的公司资金需要周转等手段,屡屡向熟人伸手。到2007年4月,余的朋友们纷纷开始生疑,余以拆东墙补西墙试图蒙混过关,被拆穿后曾两度自杀。

但谁也没有料到,余倩会忽然失踪。此后,部分债权人时常聚在一块商量对策,终无解决之道。其间,余曾发来短信称将来会还钱,之后其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派出所说,此案涉嫌诈骗且数额巨大,应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此案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归派出所管。而法院高额的诉讼费用让我们望而却步,何况,找不到余本人胜诉也于事无补。程燕无奈地表示。

于是,很长一段时间,程燕等人都在强迫自己淡忘此事,自我安慰。

然而,2008年3月10日,有人看到余倩在南京某高档场所消费,转而告诉了余的债权人。

这就是说,余倩要么有钱还债,要么还在继续行骗。程燕说,这让余的债权人愤怒不已,想到近日一则网上通缉逼出恶意取款的人自首的报道,大家认为不妨一试。

于是,余倩的姓名、家庭地址,甚至整容经历等,都被一一上传到了网上。

面对如此详尽的资料,网友偶有对事件真实性和通缉令是否合法提出质疑,更多的声音则是对余的辱骂和不屑。

侵权就侵权吧。在记者提出可能会侵犯余隐私权时,程燕回应道:对我来说这是最后一招了,我巴不得她跳出来说我侵权呢,这样我不就找到她了!

网络通缉令迫使取款人投案自首

2008年1月23日,南京王小姐取款时遗忘了银行卡被盗走一万元。报案后,王小姐从警方那看到一生疏男子取款的监控录像。可二十多天的等待,案件毫无进展。

得知此事后,中华心理教育网和西祠胡同共同发出了网络通缉令,公布了生疏男子的肖像照片和取款过程,画面清楚。

此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

2月25日,该生疏男子因经受不住巨大压力,投案自首。

对于结果,王小姐自然感到兴奋,而是否赞同使用网络通缉令这一手段,王小姐显得有些不置可否。'网络通缉令'确实对我追回被盗款有所帮助,但'通缉令'并不是我主动要求发的,假如有人也打算这么做的话,我会建议他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

其实,在制作网络通缉令时,中华心理教育网的工作人员也是有些顾虑的。

我们也考虑到法律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之前大量类似事例中确实也不乏借'网络通缉令'恶意中伤他人的事,所以我们在制作前格外小心,咨询了法律顾问。网站编辑武宁生告诉记者,之前也有其他人要求我们做'通缉令',但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拒绝了。

在武宁生看来,网络通缉令是大路走不通走小路的无奈之举。法律专家告诉了我们碰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然而,因为一些部门的不作为,处理纠纷非凡是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劳民伤财;而网络提供了一个普及面广泛的平台,可以达到便捷处理的效果。

通缉令盛行于各个领域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不受版面和严格审查的影响,在网络中,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发言和参与的机会,由此聚集了众多的网民。也出现一些人把现实社会中的矛盾放到网络上,利用其放大效应,促使网民参与其追求正义的活动。而网民往往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即便发言有误或过激,也不用为此承担责任,何况,法不责众。同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法律无法伸张正义的时候,网民往往选择自发的网络通缉行为,进行民间声讨活动。

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网络通缉令才盛行。

从魔兽铜须门事件到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辱师事件,最近又发生了网友通缉色狼干爹、数码公司网上通缉骗子等事件,不管是涉及道德问题、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统统被列入了通缉的范畴。

这是网络里的一场盛宴。一位网友如此形容,被通缉者的信息非得被上传者或网友们挖掘到妇孺皆知的程度方才罢休,全然不顾是否侵犯了被'通缉'者的权利,甚至不顾事实的真伪。

网络通缉令是否违法的争议还在延续

虽然网络通缉令比比皆是,但由此引发的诉讼却寥寥无几。而关于网络通缉令是否违法的争议,至今还在延续着。

我不赞成'网络通缉令'这一做法。于国富说,所有的'网络通缉令'都是不严厉的,从法律上讲,相关国家强制机关才有权发出通缉令,并具有法律效力,而'网络通缉令'会削弱和影响真正通缉令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大多数'网络通缉令'并没有经过严谨的证据考证和逻辑推敲,善良的网民很轻易被误导和利用,成为打击报复他人的帮凶。

于国富指出,网络通缉令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利,一旦侵权成立,信息的上传者和一些自行设计刊登网络通缉令的网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一些提供论坛、聊天室等网站服务商,假如他们明知用户在利用自己提供的服务传播违法的网络通缉令而不制止,则承担共同侵权法律责任;假如服务商不知情,可免责。

因此,诉讼少并不等于违法事实的不存在。面对互联网这一新鲜事物及其衍生的各类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缺失,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电子公告服务治理规定》等。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秘书长谭华霖所说:有一句名言称'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狗在上网。所以,网络引起的社会关系,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出现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网络立法滞后作为判定结论。基本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关系中依然适用。

这就又回到了现实中保护隐私权的问题。

照片等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毫无疑问是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的,当然,这种保护力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和彻底。我国目前的隐私权,只有当公布他人隐私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名誉下降时,才能作为一种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谭华霖说。

值得期待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立法专家已经在考虑如何完善隐私权的问题,建议设立人格权编;侵权行为法中,网络这一非凡现象也正在被立法者所关注。

最后引用一名网友的话:隐私权的立法完善固然重要,全民的重视才是根本。

网络通缉不应游离于法外

于澄

在网络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络通缉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编织起一张法外之网,对现实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在网络的江湖里,不公和不平之事极易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一个行侠仗义的网络通缉令发出后,往往能迅速引起网民的关注,并在网络道义的激发下协助查找被通缉人。有专家指出,网络通缉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传播和监督通道,有利于发挥中国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舆论监督作用,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

然而,与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颁发的通缉令不同,网络通缉大多是网民和民间机构的一种自发行为,虽借用了通缉的形式,却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网络的江湖里,人人都可以成为这个虚拟世界的执法者,这种被夸大的力量正是网络通缉行为得以风靡的原因。然而,网民究竟不是真正的执法者,没有制度性的权力,这使他们往往依靠于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乃至人身攻击,以达到个人目的。网络通缉,往往使一个简单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它的力量,也因发起者的动机,以及参与网民的个人素质,而产生不同的影响。网络通缉行为,还因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行走在违法边缘。

因此,网络通缉绝非可以任意为之。因为,一旦网络力量试图干预现实生活,就必然面对现实社会的法律和秩序的制约,突破这一界限,网络通缉就演变成网络暴力。

所以,积极发挥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必须要对网络通缉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国家要对网络通缉行为进行立法治理,防止恶意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各大网站要加强信息治理,杜绝恶意的网络通缉信息通过自己的渠道传播。

而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加强自身的法律和道德意识,文明上网,才是利用网络发挥自身影响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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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争议 延续 违法 是否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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