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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司法解释也会“忽悠”一下人?

来源:江南雪blog 作者:江南雪 发布时间:2008-03-07 阅读次数: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触犯刑律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本科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还有可能因网络堵塞的原因点击没有成功,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25万余次应当大打折扣,点击量与实际点击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不应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要考虑到我国互联网的环境,考量有多少人看的问题上,并不能简单的以技术手段来分析!

点击数是否客观真实? 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实际存在? 何以证实网站的点击数是真实的,而不是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的虚晃一枪?何以证实这样的点击是有效的点击,而不是对方的电脑中了木马后的无效点击,我们可以找到这几万台电脑一台台证实吗,究竟法律所保护的是人,而不是木马?

是一个近乎无法证实的事实,一旦执法者真的以此为依据执法时,将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难以证实的尴尬境地。司法解释也会以严厉的面目忽悠一下人!



文章地址:   http://www.xinasp.com/html/yeshuowangzhan/zhanchangxiuxian/20080307/24817.shtml
TAG: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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